硬蹭电视剧《狂飙》热度卖酒 两家公司被判赔偿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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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消息,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狂飙”酒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

电视剧《狂飙》热播期间,两家关联公司(一家管理公司、一家酒业公司)迅速成立,委托啤酒厂生产“狂飙”系列啤酒。

产品瓶身、外包装上,大量使用和电视剧片头风格高度近似的“狂飙”变体文字;酒业公司甚至直接把“狂飙”登记为企业字号。

并且在直播、线下推广等宣传活动里,商家还直接使用《狂飙》影视剧画面、高启强等剧中角色名称,刻意绑定剧集流量,吸引消费者购买。

《狂飙》出品方企业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未经授权蹭剧IP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虽然“狂飙”本身是通用汉语词汇,但剧集爆火之后,该名称已经和影视剧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被告刻意攀附剧集热度,极易让公众误以为这款酒和《狂飙》出品方存在官方合作、授权关系,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一审判决:涉事管理公司、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500万元;受托生产的啤酒厂商未尽到审查义务,需要对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