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我叫廖学刚,是江西省新余市人,也是黑龙江金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宁项目投资人之一。现就有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在疫情期间不按照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非法冻结企业账户向贵院举报。
事情是这样的,我(本人)与原告(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向新余农商银行贷款350万元,其中原告使用129万元,本人实际使用221万元。在2019年7月9日原告为本人贷款办理展期时,要求本人提供在黑龙江金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宁项目投资分得价值430万元的商服和车库作为反担保。因各种原因该反担保物没有房产备案到本人名下,还属于金隆城公司财产,所以要求公司也承诺,保证该反担保物不得分割,不处置,不转让,不重复抵押等。经金隆城公司研究,既然担保物是分给廖学刚,产权还在公司名下,提供证明也合理。公司保证不再处置而已,所以就盖了章。另外,本人还在江西新余提供了一间价值30多万元的商服做了他权抵押原告,总价460多万元,足够偿还实际使用的221万元贷款。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由于原告2020年不再配合农商银行为本人作展期贷款,所以农商银行才扣划了原告向农商银行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9日起诉本人及金隆城公司,并冻结金隆城公司账户。
金隆城公司肇东项目于2020年7月28日发生所在的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冻结,又在2020年8月17日发现邮政银行账户冻结。于是致电渝水区
标签: 关于疫情的诗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