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深圳当局政府(同乐派出所)还我电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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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电单车是我在北京打扫了两个月卫生换来的,我刚带着车来深圳,如果提前知道禁电我就不骑电单车去上班了

  二 我的车有合格证、发票、身份证明。(电单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八大证件)

  三 我一不载客 二没闯祸 三没违反交通法规

  四 我的电单车是我正常的代步工具,不属于轻摩,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五 电单车是我的合法财产,深圳不让开,我可以离开深圳,把车托运到北京使用。

  六 买不起骄车,坐不起的士,坐公交不方便还晕车。骑单车很累而且晚上下班没路灯很危险。

  七 我的电单车符合国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动力装置也符合国家标准。

  八 道路属于公共资源,人人都有权使用,不存在谁占用谁的问题,只要不违反交通法规、电单车就有使用的权利。

  九 《人民法通则》确认:公民通过合法途径用合法手段购买的财产,本身有、拥有、占用、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我合法购买的电单车属于我的私人财产,而私人财产收到保护,国家不能使用公共权力来侵犯。通过一个公告的方式说不然我用就不让我用还采取没收的方式,这是对公民财产的一种变相剥夺

  十 电单车属于非机动车,有着和自行车一样的法律地位,道路安全交通法并未赋予地方政府禁止其上路的权利。

  十一 禁电侵犯了我的合法消费权,公民的合法消费和生存方式不需要得到行政当局的“恩准”。

  十二 电动自行车是公认的环保、节能、安全的绿色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国家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称,国家法律并未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因此,使用电动自行车既不存在法律障碍,也符合发展绿色交通、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合法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公民私有财产,自主选择出行交通工具更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合法权益。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任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与其相抵触。该法只要求非机动车的各项指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但并未授权地方政府立法全面禁止某一种类的非机动车上牌和上路行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规定,不是负责任的公共管理措施。

  同乐派出所没收我电单车原因:1、深圳禁止任何电单车上路。

   2、没有八大证件。

标签: 欧阳修与百姓同乐